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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南宁市国防发动办公室行政处分决议书

来源:产品中心    发布时间:2024-04-27 22:33:48

经查明,你单位建造的“南宁市西乡塘区心圩大街复兴村六队一组三产综合楼”项目主体已完结施工,但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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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南宁市国防发动办公室行政处分决议书

来源:产品中心    发布时间:2024-04-27 22:33:48

  经查明,你单位建造的“南宁市西乡塘区心圩大街复兴村六队一组三产综合楼”项目主体已完结施工,但未同步建筑防空地下室,违背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施行<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民防空法>方法》第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重要经济方针区和高校新校区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规范建筑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和第十七条“依法应当结合民用建筑建筑的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将其与主体工程同步建筑,其建造规划和投资规划归入基本建造方案”之规则,构成了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的违法现实。上述现实有人防现场勘验(查看)笔录、查询(问询)笔录等根据予以证明。根据该项目获得的人防工程设计条件通知书、施工图审阅查看存案登记表等文件,我办核定“南宁市西乡塘区心圩大街复兴村六队一组三产综合楼”项目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为1770平方米。

  2023年8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分事前奉告书》(南国动罚先告字〔2023〕第2号),奉告拟作出行政处分决议的现实、理由、根据及内容,并奉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力。你单坐落2023年8月14日向本机关提交了《关于南宁市西乡塘区心圩大街复兴村六队一组(三产综合楼)公民防空建造状况阐明》等材料,提出了如下陈说定见:榜首、该项目系你单位与南宁市桂权商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权公司”)合作开发建造,该项目其时一切报建手续与项目施工建造均由桂权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彭碧军担任,一切销售款转入其个人账户,且彭碧军偷走了公司一切项目材料、账簿和公章并卷走了公司的悉数售楼款,该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林伟东并不清楚该项目未依规则进行防空建造。第二、该项目尽管已交楼,但由于资金不足,各种设备还在弥补完善中。故请求我办给予你生产队及桂权公司从轻处分。本机关以为,你单位提出的陈说定见,不符合法律规则的能够从轻处分的景象,故本机关不予采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施行<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民防空法>方法》第四十条“违背本方法规则,不建筑或许少建筑防空地下室的,由工程建造所在地公民防空主管部门予以正告,责令期限建筑,能够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主体工程竣工无法补建的,还应当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造费”之规则,本机关以为该项目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较大(1770平方米),违法景象严峻,本机关作出如下处分决议:

  因该项目主体工程竣工无法补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造费办理规则》第三条之规则,南宁市西乡塘区心圩大街复兴村六队一组三产综合楼项目应补缴易地建造费1770平方米*1500元/平方米=2655000元(贰佰陆拾伍万伍仟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宁市国防发动办公室法规财务科(地址:高新区科园大路68—1号8楼816办公室,咨询电线)开具处分缴款书,并前往银行交纳罚款。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我办可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榜首款榜首项的规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但加处分款的总额不超出本决议书处分的罚款数额。当事人如不服本处分决议,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公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国防发动办公室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中止本处分决议的实行。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行政处分决议的,本办将依法请求公民法院强制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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